河南永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09月0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3日04时58分许,陈某甲驾驶皖SE****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徽省亳州市出发,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酇城镇龚庄村张南河桥东侧路口处,将由北向南推着自行车过路的被害人孙某某撞倒致伤,由于陈某甲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08月13日05时07分许驾驶号牌为豫NS****-皖F****挂号牌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将躺在道路中间的被害人孙某某辗轧,造成被害人孙某某脑浆崩裂当场死亡。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在第一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