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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农村类注意了,政府发文要登记农村房屋不动产啦! 永城工商局对千禾公司涉嫌期货诈骗罚2万

  • 发布时间:2018-05-10 16: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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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0日永城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和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我市决定全面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依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及颁发统一不动产权证书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

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次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形成覆盖我市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为统筹推进农村改革深化,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产业体系、服务体系、政策体系,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调动农民积极性,奠定不动产产权基础。

  三、工作原则  我市农村房屋数量较大、状况复杂,登记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决定着农村改革的成效。

  (一)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原则。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服务人民群众。

  (二)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覆盖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一致;调查工作覆盖全市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三)坚持注重创新、统筹规划原则。

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保障改革需要,满足社会需求。

  (四)坚持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原则。

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以农村社会稳定为重,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依托农村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

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信息化依托。

  (三)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已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

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四)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于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和土地权籍信息(不动产信息),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五)成果汇交上报。

将叠加整合形成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结果通过验收后,汇交至省国土资源厅。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安排我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经费申请等筹备工作,广泛宣传动员并及时组织人员培训,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全面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进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招标工作;8月底前全面启动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进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根据叠加整合的权籍信息数据库,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三)全面完成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全面完成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任务,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建立科学、合规、简便、高效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流程。

2020年,农村不动产进入日常工作状态,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乡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负责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及时调处权属争议。

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抓好组织协调、指导督办及成果验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成果。

市财政部门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城乡规划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保证农村房屋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做好技术保障。

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级专项工作“控制测量”建立的全省统一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市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要求建立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六)强化督导考评。

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通报制度,各乡镇、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月28日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送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解决,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

  附件:永城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永城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蒋清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地矿局局长)  夏 伟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市公安、检察、法院、督查、监察、住建、财政、国税、地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综合执法、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来源:永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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