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下午,一位市民向我们栏目组反映,说自己家不到六岁的孩子跟着亲友在超市买东西时,不小心拿走了一件玩具,超市却要求他们赔付玩具本身价格的十倍。
反映人认为十倍赔款是不合法的,便向我们栏目组寻求帮助。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五点十分左右,记者来到了事情发生的地方,开源路西头的聚客隆超市,也在这儿见到了反映人张某。
反映人 张某:一个亲友带着孩子逛超市,结账的时间小孩儿拿着玩具装起来了。
张某告诉记者,当天下午四点半左右,孩子拿着一件玩具从超市南门走了出去。
之后,超市的工作人员找到了亲友,说孩子私自拿了超市里的东西,需要按照原价的十倍来赔付。
这时,亲友也发现孩子不见了,因为担心孩子走丢,亲友便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交了钱后匆匆离开了。
然而,得知这件事情的张某却认为超市的做法并不合理,更不合法。
反映人 张某:他们超市收这个钱,有没有什么根据,他肯定要把这个钱退给我,如果他们有根据说他们收这个钱是合理的,那就无所谓了。
那么,超市是根据什么制定的赔付标准呢?记者来到了聚客隆超市的办公室,超市的负责人也对此作出了回应。
开源路聚客隆超市 店长:这个赔十是公司规定的吗,是的,有文件之类的吗,有文件在柜台贴着,我们有提示,肯定得有提示,嗯,那上面写着,拿一赔十,这也不是我们随便说的,那玩具价钱是多少,原价八块,赔十就是赔八十,是,他自己也愿意,没什么争执。
原价八元的小玩具,却要赔付八十元?超市的负责人说十倍赔款是总公司的规定,他们只能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做。
对于超市负责人所说的提示提醒,在超市的儿童玩具和文具柜台上也确实都张贴了醒目的“偷一赔十”的标语。
但是,“偷一赔十”的规定是否真的合理?对于这类条款,法律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忠齐:我们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这种告示,声明,通知,各式合同等方式,来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的话,我们应当判定为这种规定无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家自行制定的(规定),虽然通过他们所认为的方式张贴出来了,这种情况下等于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认可其效力的。
律师给出的答案是,这类由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条款不仅不合法,而且作为商家,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本店的商品,商家应该及时制止并扣留商品,无权要求其支付十倍赔款。
在节目播出之前,我们也通过反映人了解到,聚客隆超市并没有返还之前收取的“十倍赔款”。
当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并不代表未成年人就可以肆意妄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教育好孩子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记者:李丹丹 盛嵩宸 白玉帅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民生频道”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民生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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